个人隐私权在每个人看来都是最为重要的存在,美国人尤其如此,反映在现实中就是之前美国政府承认对电话进行有需求的窃听这回事而掀起的轩然大波,合众国公民为自己号称的民主制度而自豪,但个人隐私不可侵犯,不管是谁,哪怕宣称反恐需要的政府。
现在看来《全民公敌》颇具预见性,或者说是因为选中一个不会落伍的题材。时至今日,通信不再是快马连营抑或飞鸽传书,而是用电话,用电子邮件,用无线电;再不能隐性埋名般的存在,要有档案,要有身份证,要一切笼笼总总的证来证明你的存在;人的交流,人的动作,人的行为……一切的一切在今天都不再能肯定的说具有绝对隐私,只要愿意,如同国安局那般,大到你的个人身份,行为去向,小至你的兴趣爱好,甚至具体到某分某妙,你的动作都可以事无巨细般的暴露开来。这是个最讲究隐私权的时代,也是个最没有隐私权的时代。
前100分钟势单力薄的史密斯是无力抵抗的,恍然不知的他被以国安局为后盾的议员一伙玩弄股掌之中,直到有力伙伴的加入。以其人之道还制其人之身,让对方痛感没有隐私之感
刑事技术侦察与国家政治统治密切相关,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前置手段。情报搜集活动,是任何国家维持自身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利益的必备手段,也是以军事力量为核心的硬实力。在《全民公敌》中,国会议员因拒绝通过影片中《电信安全与隐私权法》(Telecommunication Security and Privacy Act)而被国家安全局的官员暗杀,但这一幕被一名研究鸟类迁徙的摄影师无意录下,该官员派遣手下及非国家机关人员暗中监听,试图取回录像带。因录像带被偶然转移到一名黑人律师身上而由此引发一场窃听与追踪的风波。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通过法规对隐私权予以保护的国家,1968年,美国通过《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对秘密窃听作出规定,取代了1934年《联邦通讯法》对窃听的规定,结束了美国依靠判例法规制秘密监听的历史。 在《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第三篇主要针对截取通讯,即窃听与电子监视作出规制(Wiretapping and Electronic Surveillance)。美国对监听的适用采罪行轻重限定法与罪名列举法相结合的方式
“国家公敌”1998年度佳片,笼子外的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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