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保障了自己地位的主教正妻,和古代看似有地位的正妻一样。
唐
《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斗讼》篇“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
宋
《刑统》:“妻告夫,虽属实,仍须徒刑二年。”
明
《大明律》“干名犯义”条规定:“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
清
《清•山东司查律》—《被逼卖奸喊告其夫与人通奸》
“妻告夫夫者,虽得实亦仗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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